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劉千綺 被告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張峯豪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2月2日送達原告,由其受僱人簽收而生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吳幸娥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