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21號聲請人 盧潔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9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簡曉君┌──────────────────────────────────────────┐│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21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江雅芬 │無│99年7月28日│未載│500,000元│C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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