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因本院98年度家訴字第
184號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一、就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丙○○新臺幣26萬元,及自98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
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
二、就上訴人應自民國98年10月20日起至被上訴人甲○○成年之日止(即民國104年4月16日,共66個月),按月於每月一日給付被上訴人甲○○扶養費新臺幣1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40元。
三、以上一、二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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