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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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34號原告 魏高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 官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