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627號原告 周榮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永發 等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可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