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劉辰夫 被告 龍冠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
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該裁定業於101年12月14日依法送達,而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遵期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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