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6年度馬小字第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 馬小字 第9號
原   告 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馬小字第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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