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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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605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6年2越27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2,731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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