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7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753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林書暐

被告 雪奈兒莫立尚 (即 江麗蓮 之繼承人)

江金禎 (即江麗蓮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當事人欄位中,被告欄位關於「雪奈兒.莫利尚(即江麗蓮之繼承人)」記載,應更正為「雪奈兒.莫立尚(即江麗蓮之繼承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楊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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