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185號聲請人 傅李平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進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張。
二、陳報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倘請求利息,並請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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