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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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747號異議人 單文明 受刑人 單立孝 上列異議人因受刑人涉犯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02年度執字第624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單立孝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故本件應屬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合先敘明。緣受異議人即刑人之父親單文明(已歿)高齡76歲,且領有中度肢障身心殘障手冊,素來均由未婚之受刑人照顧扶養。然現受刑人鋃鐺入獄,本仰賴受刑人照顧,與受刑人相依為命之高齡老父頓失所依,生活無以為繼,其情可堪憐憫。又受刑人本有正當工作,於塑膠工廠上班之收入勉強可供自己與老父求得一餐之溫飽。再受刑人雖於民國97年間經本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1959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然此後五年期間,受刑人均未再犯,是可知受刑人並非酒駕之慣犯,此次僅因受刑人於吃完麻油雞後,一時大意而誤觸法網,尚盼鈞長諒察。且受刑人入獄後勢必與社會隔絕,繼而喪失前開賴以維生之塑膠廠工作,即便嗣後重獲自由,年逾40之受刑人恐將面臨工作難尋之困境,甚而與社會生活愈發疏離,此一結果非但難收感化之效,亦與刑法第41條之立法意旨相違。綜上,受刑人單立孝之高齡老父亟需受刑人之照料,且經此教訓,受刑人亦甚感悔悟,實已足收教化及嚇阻犯罪之效,為此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從而,得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者,僅限於受刑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不具上開法定身分關係之人即無聲明異議之權。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單文明(已歿)固係受刑人單立孝之生父,此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惟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配偶,且因受刑人業已成年,有其年籍資料附卷可查,異議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異議人依法並無得為聲明異議之權。是其所為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俞玲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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