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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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268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MOOMIN」商標之鉛筆壹箱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淑涵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6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MOOMIN」商標之鉛筆1箱,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淑涵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6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附卷可稽。又扣案被告所有之仿冒姆米人物有限公司商標之MO0MIN鉛筆確為仿冒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1紙、鑑定報告書1份在卷可憑。是上開仿冒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