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3號2樓(現於新竹看守所另案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王志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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