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9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12月27日在屏東縣屏東市○○路○○○巷○弄3之3號3樓死亡,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登記申請書及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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