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8369號債權人甲○○債權人地○○債權人未○○債權人巳○○
1號債權人酉○○債權人子○○債權人丁○○
樓債權人辰○○債權人E○○債權人D○○債權人宇○○債權人丑○○債權人卯○○債權人乙○○
2號債權人癸○○債權人G○○債權人寅○○債權人C○○債權人壬○○債權人申○○債權人己○○
樓債權人庚○○債權人天○○債權人午○○債權人亥○○債權人丙○○債權人戌○○債權人辛○○債權人戊○○債權人F○○債權人B○○債權人玄○○
樓債權人黃○○債權人宙○○債權人A○○兼共同非訟代理人H○○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系爭支票(票號:XC0000000、XC1000
2、 陳明 系爭薪資之計算起迄日。
3、陳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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