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67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何啟熏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19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㈠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㈡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㈢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
114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97年3月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97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再於97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查本案被告3人將於下次期日進行對質,是被告甲○○前開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而聲請人之家中生活等情狀,既非本院羈押聲請人之理由,自難憑此准許聲請人具保甚明。綜上,聲請人聲請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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