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正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正山 訴訟代理人 施凱傑 被告 吳泰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零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