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召開推廣工業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9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0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推廣工業會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明係請求相對人應連帶對聲請調解狀所登載相對人送達地址之附近鄰居召開推廣農業會,核其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