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榮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榮輝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沈榮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3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動機及行為態樣相同,且屬自戕行為,法益侵害輕微,宜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以求衡平,而附件編號2係攜帶兇器竊盜罪,法益侵害性質與施用第二級毒品迥異,合併定應執行刑時不宜寬減,兼衡上開各罪犯罪時間之緊密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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