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寶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有生活開銷、水電、保險費等必要支出,請分別提列膳食費、日常用品、機車支出、通話費用、水電費等支出費用明細,並檢附相關證明單據(例如:水電瓦斯費用帳單、通信費帳單、保險費繳納證明等)。
三、聲請人陳稱另有租金支出,請檢附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是否另有共同居住之人?如有,則如何與該共同居住之人分攤租金?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己及父親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自己及父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若有其金額若干,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並請提出聲請人支付父親扶養費之釋明資料,並說明有扶養義務人為何及扶養費分擔狀況?
五、據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每月有支付保險費2,000元,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請出具聲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代理人填「 劉寶榮 」,惟未提出委任狀,請提出之。
八、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