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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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34號聲請人 郭依婷 相對人順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文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