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重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弈華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欄倒數第二行中關於「新臺幣壹仟貳萬玖仟參佰元」之文字應予更正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對照判決主文、理由及附表之前後文義,即可發現係非刻意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龔書安
法官陳俐文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蓁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