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育德 (原名: 周義淞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件
(一)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何時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據聲請人提供在職證明所示,聲請人於106年8月1日起任職於摩斯比有限公司,請出具於任職後迄今之薪資單影本。
(三)據聲請人於調解程序中陳稱,配偶現領有生育補助新臺幣3,000元及聲請人之四名子女各領有低收補助款2,700元,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五)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投保勞工保險,並請出具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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