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金門縣金寧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吳怡跑 右原告與被告間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壹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