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八號
上訴人乙○○複代理人 郭承昌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湯美玉法官黃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秦仲芳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八號
上訴人乙○○複代理人 郭承昌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湯美玉法官黃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