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2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裕方選任辯護人邱銘峯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264號、113年度營偵字第75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金易字第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裕方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第二、三款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裕方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不得將自己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且申辦貸款無須提供提款卡(含密碼),如要求交付該等金融帳戶資料,即與一般金融交易習慣不符,陳裕方在網路上見有貸款廣告,因需錢孔急,竟無正當理由及經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仍基於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至5日,依指示操作而將其向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悠遊付帳戶)及街口電子支付平台申請帳號(0000000000000)之手機號碼、密碼、驗證碼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而提供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予LINE暱稱「貸款線上客服」之使用者,於112年10月10日知悉上開帳戶遭警示後,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於112年12月3日裁處告誡後,仍於112年12月24日20時許,在○○市○區○○路000○0號全家超商前,將其申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銀帳戶)、 華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交付予LINE暱稱「Anson」指定之人,再以LINE通訊軟體將上開2個帳戶之密碼傳送告知「Anson」。因「貸款線上客服」、「Anson」及輾轉取得前開數位帳戶、提款卡暨密碼之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 高子傑 、 李旭展 、 黃淑華 、 邱宥儒 、 傅信瑋 、 王柏翔 等人, 致渠 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轉帳如附表所示款項至附表所示之帳戶,經高子傑等人報警後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之供述及自白、證人即告訴人高子傑、李旭展、黃淑華、邱宥儒、傅信瑋、王柏翔於警詢之證述及如附表所示之匯款資料、對話紀錄截圖、被告之悠遊付帳戶、臺企銀帳戶、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提供申請悠遊付帳戶、街口支付帳戶之申請資料及儲值、測試之交易紀錄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2年12月3日書面告誡書。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裕方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2款、
第3款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金融帳戶或帳號罪及經裁處告誡後5年內再交付金融帳戶罪。起訴意旨漏載同條項第3款之罪,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為同條項之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並經本院當庭告知以維護其權益。
㈡爰審酌被告因急需貸款,與對方未曾謀面,對其姓名、聯絡
方式亦一無所知,仍輕率交付、提供本案數位帳戶,經收受裁處之書面告誡後,仍接續交付提款卡及密碼,導致被告之上開帳戶淪為詐欺集團之犯罪工具,危害交易安全,破壞金融秩序,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且無何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與告訴人王柏翔達成調解,及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卷內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取得任何報酬,自無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奕翔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柏鴻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違反第1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4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1款或第2款情形,應依第2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1項規定者,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得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2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元)匯入帳戶匯款憑證1高子傑112年10月7日14時28分前某時透過抖音、LINE通訊軟體佯以參加遊戲儲值可賺錢為由要求匯款112年10月7日14時28分許40,000悠遊付帳戶(再經轉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2李旭展112年12月25日17時11分許透過臉書、LINE通訊軟體佯以欲向告訴人李旭展購買商品,惟無法下單,要求告訴人李旭展依指示操作112年12月26日11時54分許49,986臺企銀帳戶(再經提領)交易結果畫面截圖3112年12月26日11時56分許22,990臺企銀帳戶(再經提領)交易結果畫面截圖4112年12月26日12時35分許39,128(已扣除15元手續費)華南銀行帳戶(再經提領)轉帳完成畫面截圖5黃淑華112年12月25日15時15分許透過臉書、LINE通訊軟體佯以欲向告訴人黃淑華購買商品,惟無法下單,要求告訴人黃淑華依指示操作112年12月26日11時58分許6,923臺企銀帳戶(再經提領)交易成功畫面截圖6112年12月26日12時許11,234臺企銀帳戶(再經提領)交易成功畫面截圖7邱宥儒112年12月26日16時1分許假冒臉書員工佯以購物問題為由,要求依指示操作以取消及止付112年12月26日16時40分許5,089臺企銀帳戶(再經提領)匯款明細8傅信瑋112年12月26日9時7分許透過臉書、LINE通訊軟體佯以欲向告訴人傅信瑋購買商品,惟結帳失敗,要求告訴人傅信瑋依指示操作112年12月26日12時36分許29,985華南銀行帳戶(再經提領)9王柏翔112年12月25日13時許透過臉書、LINE通訊軟體佯以欲向告訴人王柏翔購買商品,惟無法下單,要求告訴人王柏翔依指示操作112年12月26日12時45分許24,987華南銀行帳戶(再經提領)交易成功畫面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