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 黃玉齡 相對人 葉憲韋 代理人 杜哲睿 律師
鄭猷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葉憲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葉憲韋於112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
元,清償日期為113年4月12日,並約定按月給付利息;聲請人另持有相對人於112年10月25日簽發票據號碼148660、票面金額2,000,000元之本票乙紙,以及由第三人漢榮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於112年11月25日簽發、由相對人背書,票據號碼AK0000000、票面金額2,000,000元之支票乙紙,因上開清償期屆至未獲清償,共積欠6,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借款約定書)、本票、支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司法事務官黃鳳珠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12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南區省躬段612-389.00全部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屋合面主要陽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出單單號號房屋層數層層層物計位材料台位範圍001502臺南市○區○○○街00號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50.9450.9450.9415.00167.82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造9.59平方公尺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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