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0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4年度易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杰上列被告因犯妨害公務案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貽馨書記官林怡雯通譯蘇正雄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世杰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世杰前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民國103年8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4年2月11日傍晚6時起至6時15分止在宜蘭縣○○鄉○○路○段○○號住處飲用保力達-B藥酒及啤酒後,駕駛牌照0000-00號汽車於當天晚上8時47分許行經宜蘭市○○路時,接連兩次超車後左轉到泰山路上逆向暫停在阿西檳榔攤前購買檳榔,適被穿著制服之警察 黃懷德 發現其違規情狀而尾隨至檳榔攤,並將所騎白色警用機車停擋在汽車前面,下車走到汽車駕駛座旁,先出口質疑陳世杰為何逆向行駛,並對吐氣含有酒味之陳世杰要求下車接受盤查。陳世杰看見黃懷德之穿著、騎車,已知其係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為恐酒測值過高受罰,竟萌生妨害公務之犯意,先出示汽修技士證佯為配合,繼將未曾熄火之汽車悄悄倒退,欲為繞過機車駛離,嗣又不顧黃懷德先後伸手扳住其駕駛座車門所為之制止,迅將止退之汽車換檔加速前衝數公尺,而以此暴力妨害黃懷德執行公務,致緊急探入上半身自保之黃懷德被汽車帶動、衝撞,因此受有胸壁挫傷、膝挫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其後陳世杰經黃懷德大聲叫停,始予停止下車,末於當天晚上8時57分許被接獲通報攜帶儀器趕來支援之警察測得其口中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10毫克。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貽馨書記官林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