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7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17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邵建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6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邵建菖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邵建菖前於民國100年間因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1年2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復於10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與前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6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4年6月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愷他命、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2-(3-甲氧基苯基)-2-乙胺環己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5年5月23日晚間7時許,在高雄市仁武區某處,以新臺幣3萬元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遠傳」之成年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5年5月30日晚間9時15分許,邵建菖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道路與五常街口時,因違規停車為警盤查,而發現車內有異味,經警徵其同意搜索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邵建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員警職務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現場及扣案物照片等件。
(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5060043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五)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二)按(一)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除數罪併罰,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外(47年度臺抗字第2號判例),似宜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79條之1第1、2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二)裁判確定後犯數罪,受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非屬合併處罰範圍)者,其假釋有關期間如何計算,有兩種不同見解:其一為就各刑分別執行,分別假釋,另一則為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合併計算假釋有關之期間。為貫徹監獄行刑理論及假釋制度之趣旨,並維護受刑人之利益,自以後者為可取,固為刑法第79條之1增訂之立法意旨(錄自立法院公報83卷第146、147頁「刑法假釋規定條文對照表」修正說明(一))。惟上開放寬假釋應具備「最低執行期間」條件之權宜規定,應與累犯之規定,分別觀察與適用。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同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本院87年度臺非字第25號、第371號、第414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前於①100年間因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1年2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復於10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6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前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6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104年6月5日執行完畢。②10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於101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8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後與前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刑期自104年6月6日起接續前開①部分執行,於104年8月2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現仍於假釋期間內,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係在①部分徒刑期滿後,接續執行②部分徒刑,於②部分徒刑假釋期間再為前開犯行,參諸前開決議意旨,屬受①部分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施用者身心健康,且具有成癮性、依賴性,仍為供己施用購入上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予以持有,且數量非少,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其行為殊值非難;兼衡被告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刑法第38條以下關於沒收之規定,亦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是以本案有關沒收部分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即105年7月1日施行之相關規定論處,合先敘明。又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104年12月17日修正、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0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次修法於修正總說明及相關修正條文立法理由中一再闡釋「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此次沒收體制之修正,與現行法將沒收列為從刑之立法體例已有不同」,堪認沒收已非從刑。再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第三級毒品,並無處罰明文。故查獲供施用而持有之第三級毒品,除非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應依該條例第11條第5項處罰,持有之該項毒品,屬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得依該款規定沒收外,僅能依該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行政罰規定,以其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沒入銷燬。且持有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被查獲,其所持有之愷他命,係供實行犯罪行為所使用之目的物,亦屬供犯罪所用之物。而供犯罪所用之物併具違禁物之性質者,因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宣告沒收,自應優先適用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3908號判決、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之犯罪行為,所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已非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扣案物│鑑驗結果│鑑驗書││號││││├─┼──────────────┼───────────────┼───────────┤│1│白色結晶7包│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純質淨重合計41.2517公克;││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驗餘淨重合計52.6733公克)││0000000000號鑑驗書│├─┼──────────────┼───────────────┼───────────┤│2│立頓奶茶包2包│含第三級毒品3,4-亞基雙氧-N-乙│參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驗前純質淨重合計0.6561公克│基卡西酮、2-(3-甲氧基苯基)-2│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驗餘淨重合計36.2361公克)│-乙胺環己酮成分│0000000000號鑑驗書│├─┼──────────────┼───────────────┤││3│LAMBORGHINI咖啡包3包(驗前純│含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3,4││││質淨重合計0.8787公克;驗餘淨│-亞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成分││││重合計8.0118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