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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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溫泰毓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 律師
蔡宜衡 律師被告 周其昌 上列被告周其昌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049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