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睿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宣穎 間因本院100年度親字第52號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郭雅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