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3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真三國無雙4帝王傳」、「猛將傳」、「真三㈣」之遊戲光碟各壹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之1定有明文。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明定甚明。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調偵字第788號被告陳建宇違反著作法等案件,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1年4月18日期滿,就本件扣案之遊戲光碟3片,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真三國無雙4帝王傳」、「猛將傳」、「真三㈣」之遊戲光碟各1片,係被告陳建宇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陳列及所用之商品,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供述在卷,而被告違反著作權法、商標法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4月19日以100年度調偵字第77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4月18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及商標法第8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