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08號上訴人 陳廷宇 被上訴人 沈文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参佰捌拾陸元。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1,495元【計算式:(282.11平方公尺+79.1平方公尺)×9,500元=3,431,4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又被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扣除被上訴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86元,爰併限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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