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龍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金龍經本院傳喚於民國107年12月6日到庭,然其家屬具狀表示被告於107年11月24日腦出血進入加護病房,無法到庭等語,其後被告之家屬再表示被告已住進護理之家安置等語,此有本院審理單、請假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61、189頁)。再經本院函詢被告入住之群策大愛護理之家及被告就診之賢德醫院,查明被告之病況,結果如下:護理之家表示被告患有吸入性肺炎、敗血症、呼吸衰竭、陳舊性腦中風,並有氣切、鼻胃管,長期臥床,無法言語,故無法出庭等語;另賢德醫院則函覆稱被告於108年3月29日至108年4月5日至該院住院,被告因腦中風併呼吸衰竭,曾至臺中醫院接受腦室引流手術及氣管切開,目前完全臥床,應不適合至法院開庭等語,有群策大愛護理之家108年7月3日群策大愛管服字第108070121號函、賢德醫院108年7月6日108賢字第133號函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09-211頁)。足認被告現確已因疾病影響正常在庭表達能力,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有前開因疾病不能到庭應訊之事由,爰裁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江文玉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