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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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270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屏東市○○里○○路○○號)於98年7月24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明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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