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2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2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七五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宣告刑,均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借款日、│開立支票│支票付款銀行│到期日、│天數、利│所犯罪名、所處宣告││號│借款金額│張數、支│、票號、戶名│面額(新│息(新台│刑及減刑後之刑期│││(新台幣│票面額總││台幣〈元│幣〈元〉││││〈元〉)│額(新台││〉)│)│││││幣〈元〉││││││││)│││││├─┼────┼────┼──────┼────┼────┼─────────┤│1│95年7月│2張、│臺灣銀行黎明│95年7月│15、│甲○○乘他人急迫貸│││20日、│230,000│分行0000000│28日、│30,000│以金錢,而取得與原│││200,000││、東寶信工業│100,000│(已兌現│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臺灣銀行黎明│95年8月3││一千元折算一日;減│││││分行0000000│日、││為有期徒刑一月,如│││││、東寶信工業│130,000││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有限公司│││一千元折算一日。│├─┼────┼────┼──────┼────┼────┼─────────┤│2│95年8月8│2張、│臺灣銀行黎明│95年8月│15、│甲○○乘他人急迫貸│││日、│345,000│分行0000000│17日、│45,000│以金錢,而取得與原│││300,000││、東寶信工業│145,000│(已兌現│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臺灣銀行黎明│95年8月││一千元折算一日;減│││││分行0000000│22日、││為有期徒刑一月,如│││││、東寶信工業│200,000││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有限公司│││一千元折算一日。│├─┼────┼────┼──────┼────┼────┼─────────┤│3│95年8月│2張、│合作金庫大里│95年9月│15、│甲○○乘他人急迫貸│││25日、│345,000│分行0000000│4日、│45,000│以金錢,而取得與原│││300,000││、東寶信工業│145,000│(已兌現│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合作金庫大里│95年9月││一千元折算一日;減│││││分行0000000│8日、││為有期徒刑一月,如│││││、東寶信工業│200,000││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有限公司│││一千元折算一日。│├─┼────┼────┼──────┼────┼────┼─────────┤│4│95年9月│2張、│臺灣銀行黎明│95年9月│15、│甲○○乘他人急迫貸│││11日、│345,000│分行0000000│20日、│45,000│以金錢,而取得與原│││300,000││、東寶信工業│145,000│(已兌現│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臺灣銀行黎明│95年9月││一千元折算一日;減│││││分行0000000│25日、││為有期徒刑一月,如│││││、東寶信工業│200,000││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有限公司│││一千元折算一日。│├─┼────┼────┼──────┼────┼────┼─────────┤│5│95年9月│2張、│三信商銀大智│95年10月│15、│甲○○乘他人急迫貸│││25日、│345,000│分行0000000│5日、│45,000│以金錢,而取得與原│││300,000││、乙○○│145,000│(已兌現│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二月,如│││││臺灣銀行黎明│95年10月││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分行0000000│9日、││一千元折算一日;減│││││、東寶信工業│200,000││為有期徒刑一月,如│││││有限公司│││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6│95年10月│3張、│臺灣銀行黎明│95年10月│15、│甲○○乘他人急迫貸│││11日、│350,000│分行0000000│20日、│50,000│以金錢,而取得與原│││300,000││、東寶信工業│143,000│(已兌現│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臺灣銀行黎明│95年10月││一千元折算一日;減│││││分行0000000│25日、││為有期徒刑一月,如│││││、東寶信工業│202,000││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有限公司│││一千元折算一日。││││├──────┼────┤││││││三信商銀大智│95年10月│││││││分行0000000│25日、│││││││、乙○○│5,000│││├─┼────┼────┼──────┼────┼────┼─────────┤│7│95年10月│2張、│三信商銀大智│95年11月│15、│甲○○乘他人急迫貸│││25日、│348,000│分行0000000│3日、│48,000│以金錢,而取得與原│││300,000││、乙○○│160,000│(已兌現│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處有期徒刑二月,如│││││三信商銀大智│95年11月││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分行0000000│8日、││一千元折算一日;減│││││、乙○○│188,000││為有期徒刑一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8│95年11月│2張、│臺灣銀行黎明│95年11月│15、│甲○○乘他人急迫貸│││13日、│345,000│分行0000000│20日、│45,000│以金錢,而取得與原│││300,000││、東寶信工業│165,000│(已兌現│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臺灣銀行黎明│95年11月││一千元折算一日;減│││││分行0000000│27日、││為有期徒刑一月,如│││││、東寶信工業│180,000││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有限公司│││一千元折算一日。│├─┼────┼────┼──────┼────┼────┼─────────┤│9│95年12月│2張、│合作金庫大里│95年12月│15、│甲○○乘他人急迫貸│││4日、│360,000│分行0000000│11日、│60,000│以金錢,而取得與原│││300,000││、東寶信工業│170,000│(已兌現│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合作金庫大里│95年12月││一千元折算一日;減│││││分行0000000│18日、││為有期徒刑一月,如│││││、東寶信工業│190,000││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有限公司│││一千元折算一日。│├─┼────┼────┼──────┼────┼────┼─────────┤││95年12月│2張、│合作金庫大里│95年12月│15、│甲○○乘他人急迫貸│││20日、│360,000│分行0000000│27日、│60,000│以金錢,而取得與原│││300,000││、東寶信工業│170,000│(已兌現│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合作金庫大里│96年1月3││一千元折算一日;減│││││分行0000000│日、││為有期徒刑一月,如│││││、東寶信工業│190,000││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有限公司│││一千元折算一日。│├─┼────┼────┼──────┼────┼────┼─────────┤││95年11月│2張、│臺灣銀行黎明│95年11月│15、│甲○○乘他人急迫貸│││15日、│230,000│分行0000000│22日、│30,000│以金錢,而取得與原│││200,000││、東寶信工業│115,000│(已兌現│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臺灣銀行黎明│95年11月││一千元折算一日;減│││││分行0000000│29日、││為有期徒刑一月,如│││││、東寶信工業│115,000││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有限公司│││一千元折算一日。│├─┼────┼────┼──────┼────┼────┼─────────┤││95年11月│2張、│臺灣銀行黎明│95年11月│15、│甲○○乘他人急迫貸│││23日、│236,000│分行0000000│29日、│36,000│以金錢,而取得與原│││200,000││、東寶信工業│116,000│(已兌現│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臺灣銀行黎明│95年12月││一千元折算一日;減│││││分行0000000│6日、││為有期徒刑一月,如│││││、東寶信工業│120,000││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有限公司│││一千元折算一日。│├─┼────┼────┼──────┼────┼────┼─────────┤││96年1月4│2張、│臺灣銀行黎明│96年1月│15、│甲○○乘他人急迫貸│││日、│354,000│分行0000000│11日、│54,000│以金錢,而取得與原│││300,000││、東寶信工業│174,000│(已兌現│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有限公司││)│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臺灣銀行黎明│96年1月││一千元折算一日;減│││││分行0000000│18日、││為有期徒刑一月,如│││││、東寶信工業│180,000││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有限公司│││一千元折算一日。│├─┼────┼────┼──────┼────┼────┼─────────┤││96年1月│2張、│臺灣銀行黎明│96年1月│15、│甲○○乘他人急迫貸│││18日、│355,000│分行0000000│25日、│55,000│以金錢,而取得與原│││300,000││、東寶信工業│175,000│(存款不│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有限公司││足退票)│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減│││││臺灣銀行黎明│96年2月││為有期徒刑一月,如│││││分行0000000│1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東寶信工業│180,000││一千元折算一日。│││││有限公司││││├─┼────┼────┼──────┼────┼────┼─────────┤││96年1月│2張、│合作金庫大里│96年2月│15、│甲○○乘他人急迫貸│││25日、│122,000│分行0000000│1日、│22,000│以金錢,而取得與原│││100,000││、東寶信工業│60,000│(尚未提│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有限公司││示)│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合作金庫大里│96年2月││一千元折算一日;減│││││分行0000000│8日、││為有期徒刑一月,如│││││、東寶信工業│62,000││易科罰金,以新台幣│││││有限公司│││一千元折算一日。│├─┼────┼────┼──────┼────┼────┼─────────┤│總│400萬│31張、││467萬│67萬│││計││467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