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708號原告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岫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柒仟柒佰零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