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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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16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聲請狀末頁簽名、蓋用印鑑章。
1、聲請人得另行提出經聲請人簽章(印鑑章)之聲請狀,郵寄本院,亦得與本股書記官聯繫後,自行來院補正。
2、聲請人若未能提出,本院將另行通知聲請人本人到院,以確認聲請人確有拋棄繼承之意。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弘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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