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九六號
自訴人甲○○
即 佳林建材 五金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自訴狀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