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助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二○號
上訴人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 訴訟代理人 林育群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補助金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第一審法院為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九四號)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陳明對該判決不服,至於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均未依法表明,其上訴尚不合程式,應由上訴人補正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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