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一號
原告丁○○複代理人 謝金龍 被告甲○○被告協德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彥志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附民起訴狀證二第二十七頁之國軍台中總醫院醫療費用明細清單所載新台幣八千二百六十五元,係由何人支付表示意見,如係由被告甲○○所支付,所請求之本件醫療費用支出總額,已否扣除該金額;另請提出搭載計程車支出費用之證明單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B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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