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涂秀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沈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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