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東交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東交簡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添財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