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3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泓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泓毅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泓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7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6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3年11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第1案);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第2案),嗣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開第1、2案再經本院95年度聲減字第197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1月15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又15日確定,於97年5月1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因公共危險案件(肇事逃逸),經本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第3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第4案),上開第3、4案再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98年8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警惕,於101年8月25日凌晨某時許,在彰化縣○○鎮○○街之KTV小吃部,飲用高梁酒3杯及啤酒4、5瓶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卻仍於同日凌晨3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行○○○鎮○○街○之○號前,因逆向行駛,為巡邏員警攔檢,經警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7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供述證述及非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形並無違法不當,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吳泓毅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當日查獲被告之員警 蔡茂松 於偵訊時結證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酒精測試單、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行車記錄器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又被告曾因公共危險案件(肇事逃逸),經本院以96年度交訴字第1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該2案件再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入監執行後,甫於98年8月2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酒後駕駛機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人之安全,自屬可議,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暨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爰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當易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民國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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