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違反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70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塗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30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蔡塗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至7行關於「竟於101年3月4日下午3時許」之記載,應更正並補充為「竟於前揭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01年3月4日下午3時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所謂「騷擾」,係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同法第2條第1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蔡塗為被害人 鄭蓮花 之夫,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違反本院100年度家護字第
56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所為掀倒桌椅、辱罵被害人等行為,係屬騷擾被害人並對其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雖同時違反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所禁止之2款行為,然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通常保護令者,該保護令內之數款規定,僅分別為不同之違反保護令行為態樣,被告以一犯意而違反同一保護令上所禁止之數態樣,為一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屬單純一罪,僅以一違反保護令罪論處。爰審酌被告因酒後自我控制能力不佳,且不思理性處理婚姻、家庭問題,漠視法院所核發之保護令裁定,蔑視司法威信,率爾違反保護令,所為造成被害人心理受創,實有不該;惟念及其於犯後能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成立調解,獲得被害人原諒,有調解程序筆錄1紙在卷可考,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謝志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緝字第302號被告 蔡塗男 53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塗係鄭蓮花之夫,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蔡塗曾於民國100年9月16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家護字第56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鄭蓮花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於鄭蓮花為騷擾、接觸之行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0月。詎蔡塗於收受並知悉上開保護令內容後,竟於101年3月4日下午3時許,飲酒後在彰化縣○○鄉○○村○○路住處,先將屋內桌椅掀倒,並出口辱罵鄭蓮花「幹你娘」、「幹你娘機掰」等語(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法騷擾鄭蓮花,對鄭蓮花為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裁定。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蔡塗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鄭蓮花於警詢、偵訊時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場照片4張、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護字第56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又被告所為違反保護令之犯行,雖同時違反上開保護令所禁止之第1、2款行為,然因其僅係違反同一保護令之禁止裁定,應僅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檢察官戴連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韋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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