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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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18號
113年度聲字第1370號113年度訴字第371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泰羽 選任辯護人 王翊瑋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羽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陳泰羽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泰羽另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短期刑需執行,希望可以交保外出工作,籌措易科罰金及賠償3位被害人之費用,彌補所造成之損害,請法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羈押3月在案。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復經本院准予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9月3日借提執行,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執己字第3856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則本院原認其有重罪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即已因另案執行之結果而消滅,爰依上述規定,自113年9月3日起撤銷羈押。被告既經撤銷羈押,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蕭雅毓
法官張瑞德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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