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7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曾友和 被告 楊民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肆拾肆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肆拾肆萬叁仟肆佰玖拾肆元」;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頁第十二行關於「442,13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43,494元」、附表一編號1第六欄㈣計算式內「1,800」、「24,41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900」、「25,769元」、合計金額「442,13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43,49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誤算,係指判決就數額之計算發生錯誤之情形。此項誤算無論出於法院之過失或本於當事人陳述錯誤,僅須更正前與更正後,法院審理之當事人、訴訟關係人或標的物同一,且不待調查即可知之者,均可依上述規定更正之;此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判決中誤算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23號、105年度台抗字第3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金額之錯誤,惟判決第4頁第15行已記載依附表二所示之申報地價之年息百分之5計算每月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且附表二亦載明民國113年1月之申報地價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00元,惟附表一編號2第6欄㈣計算式卻以每平方公尺1,800元計算,係就數額之計算發生錯誤,且不待調查即可知之,代入計算公式即可算出【計算式:1,08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900元×百分之5÷12月×3月≒25,76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59,675元+173,600元+184,450元+25,769元=443,494元】,使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自屬得更正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顏珊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