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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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0號原告 蘇柏旭 被告 劉陳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王惠芬
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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