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自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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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自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自字第14號自訴人 莊惠博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莊惠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莊惠博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依上開規定,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序顯有欠缺,爰依法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將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