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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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冠彣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0140號核准假釋,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